居民生活用水:供水价格凭据萧价【2017】14号文件自2017年7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;污水处理价凭据萧价【2016】45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。
非居民生活用水:供水价格凭据萧价【2016】46号文件自2017年1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;污水处理价凭据萧价【2014】46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排水时间起执行。
萧山区水价执行规模
居民生活用水: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隶属设施(指物业效劳、门卫、消防、车库)等生活用水;普通高等学校(包括大学、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)、高中(普通高中、成人高中)、中等职业学校(包括普通中专、成人中专、职业高中、技工学校)、初中(普通初中、职业初中、成人初中)、小学(普通小学、成人小学)、幼儿园(托儿所)、特殊教育学校(对残疾儿童、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)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;敬老院、孤儿院、救助治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、收容效劳场合用水;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、食堂用水;都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效劳设施、农村非营利性公共运动场合用水。
非居民生活用水: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以外的全部用水。
特种用水:高尔夫球场、桑拿、水疗等用水。